游乐设施缘何频繁伤人

2024-06-26 本站作者 【 字体:

  游乐场又出事了。2015年五一假期第一天,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龙山公园游乐场“狂呼”机发生意外事故,多人高空坠落,2人遇难,遇难者中包括一名8岁的儿童。当地公安部门已对游乐场项目负责人、“狂呼”机操作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近年来,我国大型游乐设施致害事故屡见报端,如上海的“充气城堡”吹翻导致13名儿童受伤、河南“太空飞碟”甩出19名游客等。有网友坦言:开开心心出去玩,却把小命给搭上了,这年头出门在外真不安全啊。此类悲剧的频繁发生,引发人们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问题的关注和担忧。

  在我国,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使用、监督并不缺少法律规范。国务院在2003年就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进行了规范。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法》。作为该法的配套规章,国家质检总局也制定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于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制度规定不可谓不健全,为何我国大型游乐设施仍频繁伤人?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部分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企业未能依法经过审批流程,取得相应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场所和配套人员,其生产出的产品后期亦未经过合法检测及鉴定。部分制造企业因起步较晚,原料来源、资金实力、专业技术、设备性能等技术条件还相对薄弱,因此对大型游乐设施出厂质量安全以及性能稳定缺乏保障。在经济利益驱动下,部分制造企业在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手段的情况下,快速更新着大型游乐设施的外观设计、主体结构以及运载形式,以达到更新奇刺激的游乐感受,也增加了大型游乐设施致害的风险。

  二是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能充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有相当数量的大型游乐设施是由个体经营,人员组织松散,管理水平较低,以短期盈利为目的,常于节假日游客集中时段超负荷作业。设施操作人员责任意识淡薄,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忽视乘客安全。如在温州平阳县的事故中,据媒体披露,乘客尚未系好安全带,设施就已启动。此外,部分运营使用单位在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方面的投入有限,没有根据法定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订检查项目;实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不留存记录,特别是出现故障、异常状况时,不能准确记录实际状况;缺少检测所需要的仪器、设备。部分运营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工作流于形式,特别是一些设备的重要零部件未按使用维护说明书及时更换,为设备日常运营埋下安全隐患。同时,部分运营使用单位对应急救援工作重视不够,缺少对机械卡滞等救援工作的处置程序。

  三是基层监管部门未能充分有效地贯彻落实监督执法工作。《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已经建立的管理制度缺少可操作性的实质内容,不能有效指导各类人员实施日常工作,特别是缺少设备技术档案方面的管理制度。基层监管部门对于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持续性、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范围、运营使用单位是否依法注册登记、是否按期检验、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未能及时全面检查;针对流动性较强的可移动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未能及时发现并关注。此外,基层监察力量的相对薄弱也是大型游乐设施致害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大型游乐设施致害通常会造成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在及时救助、减少损失的同时,受害人应着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日后的维权过程中充分举证。维权方式大致可以分为非诉讼途径和诉讼途径。

  非诉讼途径主要表现为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方的先行赔付,安全生产监管、质检、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联合调解,在这种维权方式中,笔者建议受害人应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报警,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能够反映事故过程的证据材料,尽可能早地使国家公权力部门介入,以寻求权益保护的最大化和公平化。

  诉讼途径即为受害人作为原告对责任主体提起诉讼。最为常见的是提起侵权之诉,即基于受害人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的事实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在大型游乐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人明确可查的情况下,受害人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追究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当该场所管理人或该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能及时明确,且事故发生系大型游乐设施本身缺陷所致,则受害人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42条、43条追究大型游乐设施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在侵权之诉中,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或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费用。受害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妥善留存以上各项目费用的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其中应着重注意对受害人户籍的城乡性质以及经常居住地、工资完税及收入减少情况方面的证据材料进行开具和保留,不同地区以及不同性质的户籍在赔偿标准上的适用也不尽相同。因此,妥善留存证据是日后维权的关键。

  大型游乐设施频繁发生意外,既危及游客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何避免大型游乐设施再伤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首先,严查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重点查许可条件的持续性、生产产品是否超范围,查生产单位的生产记录和发货台账,发现超许可范围生产、借证、卖证及替无证企业出具合格证等行为,要依法吊销其制造许可证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无证生产企业要坚决封停,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群众反映的无证生产的线索,质检部门要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对制作假许可证、假合格证的企业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企业生产销售的大型游乐设施要进行彻查,查清流向,并通报使用地质检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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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严查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严肃查处非法使用行为。重点查是否依法经营、设备是否依法注册登记、是否按期检验、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违反法规规范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发现非法企业生产的设备要坚决封停,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质检部门立案查处。

  再次,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提高基层执法能力。推动特种设备监察力量向基层延伸,积极开展对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升队伍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区县假日工作领导小组联动机制,定期联合公安、工商、安监、消防、城管等部门,加大对所辖旅游企业重点、难点、险点等部位的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高限处罚。

  最后,发挥社会监督和综合治理机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旅游、住建等部门行业管理作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综合治理安全隐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同时,拓展旅游安全宣传渠道,及时引导广大游客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大旅游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在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出入口处或醒目位置,对乘坐要求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出说明,设立警示标志,告知注意事项和危险情况下的求救措施。

  2015年5月1日中午12时左右,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山镇龙山公园游乐场“狂呼”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2人遇难3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原因是由于相关工作人员操作不熟练,在游客还未坐稳并系好安全带的情况下就启动了设备。目前,该游乐场已关闭,业主已被警方控制。

  2014年7月,小丽(化名)在北京市丰台区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冲浪时,因水浪过大被冲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颜面撕裂伤并行清创整形术,缝合五针,颜面留有疤痕。小丽与该水上乐园协商赔偿事宜不成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定该水上乐园承担80%的责任,小丽自身因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

  2012年4月,一年级小学生小明(化名)在其祖母的带领下至北京市石景山区游乐园游玩。在乘坐“救火勇士”游戏项目时,因游乐园仅允许儿童进入,在小明关闭游戏设备门时,右手拇指被门挤伤,造成右手拇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手术后仍出现发育异常。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游乐园承担80%的责任,小明承担20%的责任。(本报记者龚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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